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0月23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公告指出,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经一次更名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10月23日到期。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6.2%-30.4%,泰国公司税率为18.5%-34.9%,马来西亚公司税率为8.0%-9.5%。

2022年7月12日,商务部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和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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